列印時間:113/05/29 17: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各作業組別船數限額時,除依前條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漁獲返國銷售組登記船數不足主管機關公告船數時,鮪魚公會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自當年度申請中南印度洋組漁船,抽籤排定順序,依序遞補。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EN
第 9 條
經營者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當年一月十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鮪魚公會應依組別分別彙整後,於當年一月二十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第 10 條
漁船申請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者,除太平洋組由鮪魚公會協調外,其他組別應由該公會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前三年度中曾有一年度經許可為季節性專業組,且有實際作業。
二、第二順位:屬印度洋長鰭鮪組。
三、第三順位:屬印度洋大目鮪組。
鮪魚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排定時,應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