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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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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第 11 條
第九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案。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
EN
第 9 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
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