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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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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 11 條
學校得以個別或團體方式,提供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家庭教育輔導或家庭教育諮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
第 6 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