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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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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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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