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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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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EN
本施行法自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十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