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破產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第 102 條
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97 條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第 113 條
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第 140 條
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
第 141 條
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應提存之。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296 條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