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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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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第 100 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或自來水事業通知限期改正仍不遵辦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7 條
自來水系統之送水及配水管線,不得與其他管線相連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