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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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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申請補助前條第一項所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費用時,應檢具計畫說明書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
第 9 條
主管機關得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支出之下列費用,給予補助:
一、監測研究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地質公園或自然紀念物保存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之修復或活化利用計畫。
三、保存、記錄、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前項費用得優先給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