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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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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EN
第 10 條
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後,機構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保存庫之設置及試運轉,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實地履勘。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
EN
第 9 條
機構設置保存庫,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設置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機構負責人、機構及保存庫地址、保存庫類別、預估保存量、醫學主管、品質主管、設置進度、品質管理系統、組織與人員、作業程序、設施與場所、環境管制與監控、設備、標示管制、採集、貯存、配送、收受、追蹤及銷燬之說明。
二、醫學主管及品質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作業及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