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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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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10 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包括項目及用款數額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分別列表報各該主管機關之交通部或內政部審核。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
第 9 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其所轄公路系統之年度公路養護、安全管理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報由交通部參酌各級公路之長度、面積、交通量等因素,及配合當前國家建設政策之優先次序,予以審核分配。
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報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參照前項因素等,予以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