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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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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第 10 條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
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
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9 條
國家標準草案編擬完成後,標準專責機關應向利害關係人、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境因素之緊急問題,得縮短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