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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檢察官於法院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前,得以書面撤回聲請。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第四條之規定,且得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第九條規定轉換之刑。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
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