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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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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校定之,並應於第九條之招生資訊中載明。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
學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其簽名確認: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