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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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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 10 條
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失能程度。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
一、輕度失能。
二、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
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