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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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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處理。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32 條
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第 33 條
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