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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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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除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
本規則之規定。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