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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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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43 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