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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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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43 條
船務代理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保險金額、保證金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