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