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