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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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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