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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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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二項及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文化基本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26 條
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者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