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11:54
:::

法條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程、訂定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