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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本辦法依房屋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契稅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房屋稅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