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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傳承客家語言及文化,辦理客家公共傳播事項,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客家基本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