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
原住民合作社之籌設、社員之培訓及營運發展等事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其輔導辦法,由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原住民合作社之營運發展經費得由各級政府酌予補助。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其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