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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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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預防、宣導、教育及其他必要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