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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9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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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EN
本條例依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
警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EN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