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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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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37 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