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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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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3 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