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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 4、7~9、11~13、17、24、29  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其情節輕重,得限制保險業一年以下不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並公告之。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遭主管機關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售。
二、遭主管機關限制其簽署資格仍予簽署。
三、最近一年內保險商品有三次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節輕微,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一年內保險業之所有簽署人員為該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累積記點達十點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