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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計畫,檢同有關資料、協議或契約等,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如為因應事實需要,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各級政府核准,預撥資本者,在未完成預算程序前,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