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凡本部審核之各中央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本部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審計長並得秉於指揮監督之權責,調整各審計單位之職掌分工,辦理數種審計事項。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