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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