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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
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
前項調查統計結果應陳報行政院,並提供各界參考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