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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且有具體事證。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且有具體事證。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且有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