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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