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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
前項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考銓法規,並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