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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依法經陞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經晉升官等之訓練合格;第二項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
應參加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數較少時,該項訓練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