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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