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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有重大價值。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消弭禍患。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對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有貢獻。
六、對突發重大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七、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