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九項所稱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撫慰金及前項撫
慰金餘額,指大陸地區遺族得於五年請求權時效內依規定請領之撫慰金,
應包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應補發之退休金餘額、服務機關未
具領之三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及機關辦理喪葬事宜所剩撫慰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