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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應設置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其組織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甄審之辦理,視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職缺需要,擇期辦理之。
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委員會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件應自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