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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審計人員,指副審計長、審計官、審計、稽察、審計員及稽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