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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六十一條所定應為不受理之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查究事實逕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