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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考選部應設下列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申請案。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一、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水土保持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二、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造船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三、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環境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職業衛生技師、紡織工程技師、冶金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礦業安全技師等九類科。
四、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食品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等七類科。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由考選部發給本考試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