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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典(主)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
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
前項人員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