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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