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下列事項應由監場人員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
一、考試時,發給或收繳試題、試卷、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或資料。
二、考試時,查驗應考人之身分與證件。
三、依試務處處長之命,宣布變更或延長考試時間、中止考試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四、考試時,試場秩序之指揮與維護及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之處理。
各試場監場人員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應依試務處之指示,向應考人說明考試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