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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駐香港或澳門機構,指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